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13日说,我国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规定,国家对从事《目录》中鼓励类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将继续给予一定税收优惠政策,其进口设备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采购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的优惠政策。
这位负责人说,今年12月1日以后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将依照新《目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2007年12月1日前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 ,仍按照项目核准时的政策执行。
他说,对此次在《目录》中新增列为禁止类的项目,如目前已经存在并运营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项目核准时的政策。新《目录》实施后,原有老企业的增资、股权转让或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等,凡涉及新增禁止类领域的,须按照新《目录》的规定执行。
据介绍,为配合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战略,国家将继续鼓励外商投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此次《目录》修订,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不再列入仅“限于中西部地区”的条目,凡属于需鼓励外商投资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将在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指导目录》时统筹考虑列入。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指导目录》修订工作已经启动。这部目录将进一步发挥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在资源、产业、劳动力等方面的比较优势,适当放宽限制,促进产业转移有序承接,进一步提高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水平。
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助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新华网北京12月13日电(记者江国成、罗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13日说,我国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有利于积极合理引导外资投向,不断提高对外开放的水平和利用外资质量。
这位负责人说,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全文公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上述目录的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依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结合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情况和国际产业转移的新形势,继续积极有效利用外资,重点通过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
二是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引导外资更多地投向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高端制造环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投资。
三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鼓励外商投资节约、高效、清洁的能源、资源产业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鼓励外商投资发展循环经济和可再生能源,限制或禁止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外资项目准入。
四是积极稳妥扩大服务业开放。履行服务贸易领域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稳步推进服务业进一步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生产性服务业,积极承接国际服务业外包,注重新型服务业发展。稳步推进少数敏感性服务行业的对外开放。
五是鼓励外商投资技术创新活动。鼓励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研发中心、培训中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企业、科研院所开展合作,增强配套能力、延伸产业链。创建开放型的创新体系。
六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对部分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性和敏感性行业,持谨慎开放的态度。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自1995年首次颁布实施以来,历经四次修订。
发改委:新外商投资政策继续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13日说,我国从本月开始生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调整了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鼓励外商投资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外商投资资源综合利用。
这位负责人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70多个服务部门的对外开放承诺将全部履行到位。新修订的目录主要包括以下变化:
一是鼓励类条目数量大幅增加。新《目录》列入鼓励、限制和禁止类条目共478条,其中鼓励类351条、限制类87条、禁止类40条,分别比原目录增加了94条、9条和5条,与修订前相比,鼓励类条目的数量增加了37%。
二是服务业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增加“承接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为鼓励类条目,将原限制外商投资的“货物租赁”“货运代理”“外贸公司”等调整为允许类条目,将原禁止外商投资的“期货公司”“电网的建设、经营”列为首次对外开放领域。
三是调整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针对我国贸易顺差过大、外汇储备快速增加等新形势,不再继续实施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取消原目录鼓励类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条目。
四是鼓励外商投资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外商投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新增相关鼓励类条目40余条。
五是对部分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性和敏感性行业,持谨慎开放的态度,适当调整相关条目,限制外资进入或增加股比限制。
六是综合汇总了国务院批准实施或已原则同意的我国产业政策和专项规划,将涉及外商投资准入政策的相关内容统一列入《目录》,形成规范、透明、易于执行的外商投资准入政策,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的便利程度。
七是规范条目表述。尽可能地避免使用“新型”“先进”“大型”“高档”等字样,明确相关标准,进一步增强《目录》的可操作性。
这位负责人说,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的权限和程序,仍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执行。
(